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近年来,贵州省煤矿涉险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通过对涉险事故查处及追责问责形成震慑,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将煤矿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较大涉险事故的含义及类别
较大煤矿涉险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造成涉险9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导致紧急停产撤人的情形(不包括造成人员重伤或者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类别包括瓦斯、顶板、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结合我省煤矿主要风险隐患,重点是:
(一)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的。
(二)发生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的。
(三)发生水灾(矿井被淹,或一个采掘区域、或一个水平被淹)的。
(四)煤层自然发火,或发生井下外因火灾的。
(五)露天煤矿发生边坡大面积坍塌,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大面积冒顶、片帮或巷道支护垮塌堵人的。
(六)大中型煤矿突水(透水)量达300m3/h以上,或小型煤矿突水(透水)量达60m3/h以上,时长超过10分钟的。
(七)供电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超过10分钟以上的,或因矿井供电系统停电超过10分钟直接威胁全矿井、采区安全生产的。
(八)主要提升设备失控(放大滑),或发生断绳、跑车的。
(九)其他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涉险情形。
二、强化值班值守,规范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
煤矿企业发生较大涉险情形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属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以下简称贵州局)及省能源局应急值班室。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涉险情形发生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类别、现场情况、涉险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贵州局、省能源局值班人员要及时调度涉险人员撤离情况,督促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煤矿及时撤出涉险人员,调度涉险人数、类别和原因,必要时应由公安机关确定涉险人数。对撤出涉险人员不及时的,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撤人并及时赶赴涉险煤矿指导撤人,根据涉险类别收集入井检身、人员位置系统、音视频资料、矿灯发放、调度日志、瓦斯检查记录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图等重要材料备存。贵州局视情况通知驻地监察执法处处级干部带领监察员赶到涉险煤矿,指导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及时撤出涉险人员。
三、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开展较大涉险事故调查
发生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涉险情形的,由贵州局、省能源局牵头,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可以聘请专家参与调查。必要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参与调查。
发生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涉险情形的,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调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配合调查。调查处理结束,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贵州局、省能源局。
发生第一条第(七)项、第(八)项涉险情形的,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门调查。调查处理结束,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贵州局、省能源局。
发生第一条第(九)项涉险情形的,由煤矿上级集团公司牵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煤矿进行调查。煤矿为独立法人公司的,由独立法人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及煤矿进行调查。调查处理结束,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贵州局、省能源局。
贵州局、省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由省级进行提级调查。
四、坚持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调查组按照《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查清较大涉险情形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暴露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以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调查报告由牵头调查的单位批复,相关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含国有煤矿企业和民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
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监管监察人员、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纪的,应当将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调查组认为应当追究煤矿企业相关人员责任的,应当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向企业(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者移送上级管理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防范措施落实,促进我省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对批复结案的较大涉险事故,煤矿企业及有关责任单位要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抓好防范措施整改,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牵头调查的部门,切实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函〔2023〕25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贵州省能源局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煤矿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7.《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1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1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法释字〔2006〕2号)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16.《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格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高检令〔2008〕15号)
18.《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9.《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矿安〔2021〕49号)
20.《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