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精密不锈钢带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405-350981-07-02-683505,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选址符合福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福安经济开发区湾坞工贸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2-2035)》《宁德市“十四五”冶金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福安市湾坞镇上洋村,在福建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现有用地红线内进行改扩建,不新增用地。为实现产品多样化,本项目拟对现有冷轧生产线和酸洗生产线实施工艺提速,将年生产时间由300天增加至330天/年,同时将其中一条硫酸酸洗线改为“硝酸/氢氟酸”混酸酸洗线,新增年产20万吨精密不锈钢带生产能力。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的1条冷轧不锈钢板生产线和2条冷轧不锈钢板连续退火酸洗生产线实施工艺提速;其中一条冷轧不锈钢板连续退火酸洗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新建废酸、再生酸、酸性废水管道、SCR脱硝系统等公辅及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净环水冷却后循环使用,少量循环冷却水经冷却过滤后定期与脱盐水站排水一同经新建管道汇至上克生产废水排放口排入湾坞西片区污水处理厂;办公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处理后,排入湾坞西片区污水处理厂;酸洗工艺产生的酸性废水进入厂内酸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经新建独立管道排入青拓上克废水脱氮系统进一步处理后排入湾坞西片区污水处理厂;中性盐净化回收、含铬废气洗涤塔等工段产生的含铬废水经厂内含铬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中性盐预酸洗后喷洗和含铬废气喷淋洗涤塔工序,不外排。
酸性废水处理系统出口一类污染物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3“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生活污水排放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要求和湾坞西片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最严格浓度限值;中性盐净化回收、含铬废气洗涤塔等工段产生的含铬废水经处理后,总铬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2间接排放限值、其余污染物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表1规定的“工艺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退火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中轧钢的热处理炉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与《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修改单中规定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轧机油雾通过密闭捕集罩+油雾过滤净化器处理,中性盐电解段酸雾、1#混酸酸洗废气各经湿法喷淋净化,2#混酸酸洗废气经“湿法喷淋净化+SCR脱硝”处理后,按照《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分别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含氨废气中氨的排放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表1、表2标准限值。排气筒应高出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污口。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厂区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硫酸雾、硝酸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4现有和新建企业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硫酸雾、氟化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产生噪声的设备选型和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限值。
(四)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完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废矿物油、废油泥、废过滤棉和轧机过滤滤芯、SCR废催化剂、不锈钢表面处理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过滤纸、废石棉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法》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生活污水沉淀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
(五)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做好地下水分区防渗,加强对厂区污水处理站、废酸废水输送管道等重点区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本项目依托现有已建580立方米事故池。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化学需氧量4.752吨/年,氨氮0.4752吨/年,氮氧化物97.7744吨/年、二氧化硫4.008吨/年,其中新增氨氮0.4752吨/年,氮氧化物40.1744吨/年。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按1.2倍交易,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所需申购的总量无行业和地区限制。你公司应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总量为氨氮:0.5702t/a,氮氧化物:48.2093t/a。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其他要求仍按《宁德市环保局关于福建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50万吨精密不锈钢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市环监﹝2020﹞55号)《宁德市环保局关于同意福建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50万吨精密不锈钢带项目酸洗工艺调整环境影响补充说明的复函》(宁市环监函〔2015〕64号)要求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