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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优化“无还本续贷”政策,覆盖小微惠及中型企业,可缓解期限错配等问题

来源:互联网整理 发布日期:2024/9/25 10:59:45

金融监管总局24日晚间印发《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对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的“36号文”,也被称为“无还本续贷”政策的进一步优化。

据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介绍,从续贷对象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调整风险分类标准,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三个方面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进行了优化。业内人士表示,中小企业在贷款上存在贷款短期化、期限错配等问题,无还本续贷政策符合我国贷款短期化特别是企业普遍定额流动资金主要来自于短期贷款的国情。专家指出,优化后的续贷政策可有效缓解企业发展资金瓶颈,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并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

《通知》第一条指出,优化贷款服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因素,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扩大信贷资金覆盖面。持续开发续贷产品,完善续贷产品功能,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可以办理续期的贷款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

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也称“36号文”)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可以申请续贷。这也意味着,小微企业贷款到期无须偿还本金即可接续融资,该业务也被称为“无还本续贷”。

李云泽在9月24日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该政策深受小微企业欢迎,在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优化调整后的续贷政策将续贷对象由原来的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有真实融资需求,同时又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续贷支持。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通知》充分考虑现阶段中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也即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存在资金接续需求的,商业银行可以参照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办理续贷。

“此次优化,拓展银行无本续贷的服务范围至满足条件的所有小微企业,并阶段性扩大到中型企业,让尽可能多小微企业受惠,有效缓解企业发展资金瓶颈,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表示。

“无还本续贷”缓解期限错配风险,合理确定续贷风险分类

山东省工信厅融资处处长董广山近日撰文指出,中小企业在贷款上存在两大突出问题,一是贷款短期化,存在期限错配。据央行调查,80%的企业需要中长期贷款。银行对定额流动资金需求应提供中长期贷款。因为定额流动资金贷款企业要实现利润归还,而绝大多数企业一年利润不能覆盖贷款。二是银行多要求企业先还后贷,会导致增加还贷次数和倒贷成本,并易造成企业资金“断档”。

“为解决贷款期限错配和先还后贷叠加带来的倒贷成本高风险大问题,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出台无还本续贷政策”,董广山表示,无还本续贷符合我国贷款短期化特别是企业普遍定额流动资金主要来自于短期贷款的国情,通过无缝衔接新旧贷款,缓解期限错配和先还后贷叠加所带来的倒贷成本高风险大问题。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人士还表示,《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适当优化续期贷款正常类资产分类标准,允许银行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办理续贷,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通知》还对完善续贷尽职免责提出了要求,要求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续贷尽职免责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细化免责情形,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有效保护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