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和北京市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增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引导更多资金用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
(一)为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创造良好货币信贷环境。
贯彻落实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用好300亿元的常备借贷便利额度,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放小微和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流动性支持。将未经央行内部(企业)评级的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常备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完善宏观审慎评估(MPA),在“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中增设临时性专项指标,引导定向降准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将净释放资金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并要求该类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高于2018年第一季度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二)强化再贴现政策导向作用。
将不少于70亿元的再贴现额度专项用于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力争每年累计办理小微和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不少于120亿元。简化再贴现审批流程,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额再贴现审批时间缩减至2个工作日以内。增设人民银行中关村(5.990,0.09,1.53%)中心支行再贴现窗口,重点支持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
(三)发挥再贷款政策工具效应。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降低支小再贷款利率和申请门槛的要求,引导符合条件的辖区内银行用好再贷款政策。用足支小再贷款额度,为银行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
(四)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金融市场工具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放宽发行条件。将不低于AA级的小微金融债券纳入再贷款合格担保品范围。加强后督管理,确保筹集资金用于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鼓励辖区内银行支持北京市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指导银行加强对小微企业应对汇率波动和管理汇率风险的服务。
二、强化政策协同效应
(五)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融资环境。
积极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相关政策,集合金融管理部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债券市场专业机构等多方合力,发挥央行再贷款初始资金的撬动效应,利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积极协调北京市拟参与“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各市场主体,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推动债券融资工具加快落地。积极搭建政金企交流互动平台,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银行信贷、资本市场多渠道融资。
(六)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扩面增量。
组织面向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政策宣传推广活动,提高核心企业参与积极性。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确认合同真实性,开展基于政府采购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推动政府采购单位对金额、账期、回款账号等要素进行确认。支持市场化机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构建服务平台,参与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供应链融资服务,积极探索供应链金融场景,通过多方合作、线上运作的方式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效率。
(七)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服务“首贷”企业。
鼓励辖区内银行充分利用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向满足一定条件且未获得过贷款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服务。对在本市注册经营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最高可贷款30万元;个人合伙创业的,最高可贷款10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根据实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可贷款200万元。按规定享受政策性担保和贷款贴息政策。
(八)提升小微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支持中关村示范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利用外债便利化政策,提高试点企业外债便利化程度,简化外债注销登记程序。在中关村示范区试点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业务为小微企业提供本外币跨境贸易结算服务。
(九)拓宽民营和小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联合开展培训、推介活动,帮助小微企业了解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引导企业增强融资能力。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自身发展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结合,为小微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等基金的社会带动和放大效应,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直接融资支持。
三、健全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突出业务重点
(十)疏通小微企业贷款定价内部传导机制。
辖区内各银行应积极推行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差异化考核和激励机制。降低小微金融从业人员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并从资源配置、费用保障、考核倾斜等方面调动相关部门和基层从业人员积极性。建立小微贷款成本、利率、收益分配跟踪监测机制,确保相关激励措施向分支机构有效传导。各银行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应较实施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前有所下降。
(十一)突出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重点。
2018年第四季度起,辖区内各银行应确保季末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季末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在全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不低于上季末水平;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贷款余额在全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不低于上季末水平;季度新增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贷款在各项贷款(剔除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新增额中的占比不低于15%。重点支持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普惠型小微企业发展。
(十二)持续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及产品创新。
支持辖区内银行利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政策,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稳步推动北京地区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不断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机制。鼓励银行积极改进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科学设定授信审批条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压缩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时间。
四、完善考核评估制度
(十三)全面衡量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情况。
在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宏观审慎评估(MPA)、货币政策工具操作、金融市场管理等工作中,将小微企业票据贴现、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等实际用于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业务均视同小微企业贷款。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规定,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十四)加强政策评估和激励约束。
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贷工作“季度通报、半年预评估、年度评估”制度。自2018年度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开始,将小微信贷评估权重提升至30%。重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对未达监管要求的银行积极采取约谈、提示、通报等监管措施。
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五)推动减少小微企业税费。
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和“两禁两限”要求,对金融服务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在商业银行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双随机”的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支持银行在授信审批过程中合理简化抵质押物评估、公证等程序性要求,尽量减少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手续收费。鼓励银行免收在京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鼓励在京融资担保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客户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于还贷解保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强化考核督察,确保国家各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十六)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设立市融资担保基金,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推动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推动落实各项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小微融资相关业务给予业务奖励、风险分担。
(十七)推进企业网上金融服务。
将企业开户申请在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端审批时间缩减至1个工作日。加快推进与市政府“e窗通”系统对接,2018年底前实现辖区内银行“企业开户在线预约”功能。积极扩大中关村示范区外汇业务网上预审批系统服务范围,2018年11月1日起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推行外汇业务网上预审批系统。
(十八)支持小微企业票据业务发展。
在涉及小微企业的贸易结算中,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便利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支持金融机构设立小微企业票据贴现中心,配置专项资金额度,专门为小微企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并对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实行优惠利率。根据小微企业票据融资特点和需求,探索建立规范化的票据经纪、增信、评级等多元化票据服务机构体系,创造良好的票据市场环境。
(十九)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有效运用信息技术,推进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小微企业信用示范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征信机构作用,加强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服务。整合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政策,探索搭建北京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
(二十)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宣传力度。
通过网站、报纸、杂志等媒体,借助博览会、对接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加强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组织辖区内银行积极开展针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有效融资需求,强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