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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铁合金行业产能置换工作指南》 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互联网整理 发布日期:2024/11/11 11:02:45

一、制定铁合金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耗双控决策部署,确保完成自治区“十四五”期间能耗目标任务,加快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能源局《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能源局《关于修订<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3〕1081号),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管控目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3〕10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铁合金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工信发〔2023〕134号)要求,2022年底前全面淘汰退出25000KVA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鼓励自治区内铁合金企业整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技术装备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对整合重组后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达不到50万吨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1.25:1实施减量置换;生产规模30-50万吨(不含50万吨)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50-80万吨(不含80万吨)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1.1:1实施减量置换;生产规模50万吨(含50万吨)以上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80万吨(含80万吨)以上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1:1实施等量置换。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铁合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合理有效推进产能置换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铁合金行业产能置换工作指南的核心内容

本指南共分为12条,主要内容有:

(一)新改扩建铁合金项目,鼓励自治区内铁合金企业整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技术装备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对整合重组后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达不到50万吨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1.25:1实施减量置换;生产规模30-50万吨(不含50万吨)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50-80万吨(不含80万吨)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1.1:1实施减量置换;生产规模50万吨(含50万吨)以上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80万吨(含80万吨)以上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1:1实施等量置换。

(二)限制类装备铁合金企业产能置换,原则上2022年底前将现有限制类装备全部拆除完毕。

(三)凡属于我市的铁合金产能出让企业,需委托第三方核定实际建成的炉型容量、台数及产能,有助于合理开展产能置换工作。

(四)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能源局《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能源局《关于修订<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3〕1081号),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管控目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3〕1080号)中要求“自治区范围以外的、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的铁合金产能(装置)、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及其他不属于铁合金冶炼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五)为统一不同类型跨品种系列产能置换,将退出产品产能先换算成硅铁合金产能,再按照换算的硅铁合金产能(1.25:1)换算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产能。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实施时间

文件在全市范围内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新旧政策对比、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

此文件在《包头市铁合金行业产能置换工作指南(试行)》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改,一是对引用的自治区级文件进行了更新和替换,二是对铁合金置换比例和不得置换范围进行了更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