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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定于2024年10月3日12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来源:互联网整理 发布日期:2024/10/8 10:10:45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0月3日开始,我省地面转高压后部偏南风影响,湿度升高,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其中4日-6日,地面气压场转弱,早晚时段存在风场辐合,扩散条件不利,全省将出现中度污染过程。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联防联控机制,为减轻重污染天气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沧州市于10月3日1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按照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建成区、县(市)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载货车辆超过20辆、日运输量150吨以上或重型载货车辆超过5辆的用车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面源管控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禁止线性工程铺装路面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区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频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四、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企业在应急减排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业企业不发生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分类施策、分级管控,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部民生豁免的企业和项目,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